下屿工业区污水管道修复工程监理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2年5月
下屿工业区污水管道修复工程监理招标时间安排表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下载 开始时间: | 2022年 5 月 18 日08:30 |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下载 截止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2年 6 月 7 日14: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6 月 7 日14:00 |
投标保证金事项: | 投标保证金现金肆仟元(¥4000元整),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随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递交,并注明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开标地点: |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号温州排水七都管理基地附属楼202室(七都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附近) |
目 录
温州市公用集团所属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关于下屿工业区污水管道修复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下屿工业区污水管道修复工程已由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温瓯发改审[2022]4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筹,项目出资比例: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为100%,招标人为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工程位于下屿工业区,涉及富阳北路、富阳东路、福泉路、富贵路、驰艺路、富聚路、富豪路等道路。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对 d300-d400 污水管网进行修复, 采用开挖和非开挖方式修复污水管约 4000 米。本工程总概算1669.59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410.2万元。本次招标监理费最高限价319520元,招标工期:15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质量要求:合格。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 业绩,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允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R允许1个在监项目。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 5 月 18 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南塘一组团商务楼1栋11楼招标代理部)凭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 6 月 7 日下午14:00时,地点为 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号温州排水七都管理基地附属楼202室(七都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附近)。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投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根据温州疫情防控需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区及属地防疫要求,如有冲突,以标书递交所在地防疫要求为准,否则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具体要求如下(不限于)
1)投标人代表在进入开标地点前必须出示温州防疫码,且显示绿码。如投标人代表的温州防疫码无法正常展示的,不能参与此次投标。
2)凡来自有报告核酸阳性病例所在地及中高风险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人员不得作为投标人代表。
3)其他低风险地区投标人代表若为省外来温、返温人员,在进入开标地点前必须提供48小时内(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4)有新的省市区文件按新的文件执行。
招标人: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号(七都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附近)
|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塘一组团商务楼1栋11楼 |
联系人:潘先生 | 联系人:王先生 |
电话: 0577-86500203 | 电话:13456001532/0577-88066206 |
传真: 0577-86500203 | 传真:0577-88066206 |
监督机构: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77-8650289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沙州路478-1号(七都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附近) 联系人:潘先生 电话: 0577-8650020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南塘一组团商务楼1栋11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3456001532/0577-88066206 传真:10577-8806620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下屿工业区污水管道修复工程监理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工期 | 计划开工时间:2022年 月;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本项目不作要求 (3)业绩要求:本项目不作要求 (4)信誉要求:见本章10.3款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中标后配备;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无; (8)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10.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无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图纸等技术资料。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 |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形式:电子邮件收取回执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同2.2.2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同2.2.3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报价方式 | 监理费总价报价方式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t有。 最高投标限价=319520元 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本项目监理收费基准价为399400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监理费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投标人应按监理服务的的范围计算监理服务费,除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有关风险费用外,另包括:(1)生活、办公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住宿用房、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以及(2)监理办的见证员、造价员、文秘、驾驶、后勤等监理工作所需的辅助人员,由监理人按需要自行聘用,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监理费不包括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招标人给付的奖金。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t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投标人自行密封)递标现场提交。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无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1)省外监理企业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还应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复印件;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主要人员简历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息,并附身份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款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如有)复印件; 其他主要人员可不填写,中标后按要求配备。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份数:一正四副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根据本章3.1.1款要求的内容制作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供,并可随“投标函部分”一起密封。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t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t投标函部分:投标人须知3.1.1条款中(1)到(6)内容; t监理大纲:投标人须知3.1.1条款中(7)内容; |
4.1.1(A)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时间安排表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时间安排表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t否,资料、证书原件除外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时间安排表 |
5.2(4)(A)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按送达时间的顺序先开启技术标,再开启商务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按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t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t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保函要求温州本地或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
8.5 | 投诉 | 投诉受理部门: t温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监察室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t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解释权与说明 | (1)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的内容如与评标办法前附表不一致,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网站供下载的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传至网站的招标文件为准。 (3)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委托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承包人”(或“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2 | 业绩证明材料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②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 (2)业绩中建设规模和特征需从以上某项资料中得到明确体现,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3)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上述证明材料应明确体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否则该业绩证明不予认可。 (4)业绩证明时间以竣工证明材料为准。 (5)如本工程为专业工程则上述第(1)(2)(3)点中的工程验收证明材料是指专业(分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 如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有业绩要求的,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业绩情况将在中标候选公告期间向社会进行公示;若发现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将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0.3 | 投标人信誉要求 | / |
10.4 | 总监面谈要求 | / |
10.5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要求如下: (1)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 R允许在监1个合同工程中任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过总监理工程师职务被更换的,且原承担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必须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里提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在监合同工程委托人同意更换该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证明原件(原件放入资格审查资料袋即可),该书面证明必须明确该总监理工程师是否经备案主管部门备案(未明确的,该书面证明文件不予认可),如有经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不予认可。未提供变更证明的,将否诀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3)上述所指“通过验收”,以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业绩证明材料”的工程验收证明材料为准。 |
10.6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一、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否决投标的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依此否决全部投标的。 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10.7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本次招标中标价为包干价,包含工期延期所产生的监理费、防疫产生费用等所有费用。本次招标招标代理费65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给代理公司。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款约定为准);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1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在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同其他非中标单位保证金同时退还。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在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将否决其投标。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综合评分、投标报价、监理大纲得分均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抽签决定名次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函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报价唯一 |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 (1)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大小写、正副本不一致除外)的; (3)未提供投标函或投标函无报价的; (4)投标函报价与监理报酬清单的总价不一致的。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 |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监理大纲部分:20分 投标函部分:8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通过初步审查的所有投标报价。 2、评标基准价计算如下: 评标基准价=本项目最高限价×(1-1%×X-0.1%×Y);评标基准价保留至元,元后四舍五入。 X、Y为调整系数;X值在商务标开标会议上从5、6、7、8、9五个数中随机抽取,以抽中值为准;Y值在商务标开标会议上从0~9(整数)十个数数字中抽取,以抽取值为准。 注: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 | / | |||
2.2.4 (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监理大纲内容 | 分值 | 优 | 良 | 中 |
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及手段 | 4 | 4.0-2.8 | 2.8-1.6 | 1.6-0 | ||
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措施及手段 | 5 | 5.0-2.8 | 2.8-1.6 | 1.6-0 | ||
结合本项目为特殊作业环境的监理特点,针对该特点采取的监理措施及合理化意见 | 6 | 6-4.9 | 4.9-2.8 | 2.8-0 | ||
与发包人、其他建设参与方的配合,协调管理的措施 | 4 | 4.0-2.8 | 2.8-1.6 | 1.6-0 | ||
投标人近五年(2019年1月1日以来)完成至少一项工程费不少于700万元的类似项目(排水管道)监理业绩的得1分,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款规定。 | ||||||
2.2.4 (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 | |||
偏差率=0 | 投标报价得分=80 | |||||
偏差率>0 | 投标报价得分=80-偏差率×100×1 | |||||
偏差率<0 | 投标报价得分=80+偏差率×100×0.5 | |||||
2.2.4 (4)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 /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部分 本项目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件;
(4)合同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及补遗书;
(6)监理投标文件;
(7)监理组织、技术要求;
(8)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及资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注册号:_____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监理服务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期从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本项目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份、监理人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2监理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2. 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的范围包括:
本项目规划范围、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除通用条件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一、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编报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位、部门移交。
(9)按委托人要求,每天上报监理日志。
二、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1)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2)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①施工图设计文件;②地质勘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④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⑥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⑦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⑧施工合同;⑨其他相关资料。
(3)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①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4)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证;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④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⑤财务状况、固定资产;⑥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⑦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①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②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④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6)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①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②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④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⑤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7)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格、出厂年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定期维修保养记录;④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9)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0)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1)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2)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3)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三、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1)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3)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4)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合同约定,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并报委托人,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②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③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⑤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⑥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⑧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五、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实施旁站,并填写旁站记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6)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等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8)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9)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1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1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1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六、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1)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①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④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⑤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2)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和防范;②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③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影响及损失;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⑤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①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通报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4)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5)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七、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1)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2)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3)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①国家、温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②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③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
④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记录;
⑤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
⑧其它有关的文件及要求。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确定的人员名单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否则将视为合同违约,委托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因配套工程施工需要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在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经委托人要求或同意,监理单位应当合理调配。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及费用索赔、影响工程造价的签证及任何付款凭证等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 (或)金额 / 万元计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指令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
2.5 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①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
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③项目监理机构每月30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④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委托人。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 。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在天内提交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归还的方式和时间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0%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涉及的外币币种为: /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合同签订后15天内 | 预付给监理人监理费合同价的10%, | |
中间付款 | 开工后,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的50% | 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30%; | |
竣工 | 项目竣工验收后 | 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30%; | |
项目经第三方结算审核后15天内 | 支付至监理费合同价的98.5% | ||
最后付款 | 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15天内 | 付清监理费余款 | |
注: |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 | 退还履约担保(不计息) |
注:本工程监理费合同价为固定总价,今后均不再调整;政策处理、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场,使施工工期延误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所产生的费用,今后不予补偿。
①监理费率的计算:本项目不适用。
②监理费结算价=签约合同价。
6.监理合同生效、交更与终止
6.1 生效
监理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
6.2.4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另行协商。
6.2.5 委托人同意,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6.2.6 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正常工作减少时,按减少工作内容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 调解
监理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温州造价管理处合同办 (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监理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委托人具体要求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有关监理资料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监理合同履行期间及监理合同终止后两年享有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无 。
9.补充条款
9.1监理人员的调换及相关要求:
9.1.1 监理人应按承诺派遣监理人员进驻现场;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总监、专监等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监理人应按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现场监理人员,监理费用不予增加。
9.1.2 以下情况为正常调换:①被替换人升(留)学、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年龄影响其监理职责的正常履行的;②不可预见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替换人的确不能继续留任的;③委托人认为合理并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9.1.3以下情况为非正常调换: ①被替换人擅自离岗或监理人擅自调离的;②因工作失职,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清退的;③因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洁问题被清退的;④因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委托人书面要求调换的;⑤委托人认为不可接受的其他原因。
9.1.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视为监理人违约:①属非正常调换;②属正常调换,但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委托人审查批准,或替换人的监理资格、技术职称等条件低于被替换人资格条件要求。若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1人处以3万元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1人处以2万元违约金,更换监理员每更换1人处以1万元违约金。监理日志未按要求每日上报,按每日500元进行处罚。
9.1.5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应视为监理人违约,不予处罚:①属正常调换;②有关材料齐全(因人事变动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任职证明,因健康原因不适于再担任监理工作而提出的人员调换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③按9.1.6的要求提交监理人员调换申请,报委托人审查并获得批准(委托人超过14天未予审批的,视为默认)。
9.1.6 若监理人要求调换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提前14天向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和缴纳违约金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9.2 监理办基本设施要求: 监理人应自行安排监理办的基本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监理办标准化建设,其生活、办公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均由监理人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
9.3监理人员进场及到位率要求
9.3.1到位率要求:①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总监理工程师月到位率须保证达到80%或以上,其它监理人员的月到位率须保证达到90%或以上(其他监理人员的到位按照工程进度进场,以委托人指令为准);②若合同执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未达到80%或以上;其它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未达到90%或以上要求,除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员,或者直接终止监理合同。项目总监及其他监理机构人员到位率以考勤管理为准
9.3.2总监的到位率为每月实际日历天数的80% 以上,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其余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率为每月实际日历天数的 90% 以上,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600元。
质量保修期的监理人员到位率将由发包人根据竣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
项目总监及其他监理机构人员到位率考核以钉钉考勤及现场手签为准,考勤有效时间为早晨6时至晚上8时之间。每天上下班两次考勤的时间间隔在8小时及以上的计一天,小于8小时或考勤只有一次的计半天。
9.4总监以及主要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委托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处罚的方法:按发生的累计次数计算,发现第一次处以违约金2000元,发现第二次处以违约金4000元,发现第三次委托人有权拒付合同费且有权终止合同。
①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
②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
③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④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⑤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
⑥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质量把关不严;
⑦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⑧承包商作假资料,代签字,制止不力并予签认的;
⑨承包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未发现和报告;
⑩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部未配合的,总监未巡视和专监未从严把关。
9.5质量保修期监理人员安排将由委托人根据交工时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不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驻留,当因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其返回工地时,监理人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9.6签订合同前,监理方在提供人员名单时,还需提供常驻现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员、安全管理人员各一名。监理方提供合同价2%的履约担保,若监理方在监理期间的相应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委托人将从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以填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足。
9.7本项目可能发生夜间施工,监理人应无条件给予配合,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报价中。
9.8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和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进行复核,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涉及的工程价款必须由监理单位的专业造价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由监理单位的专业造价人员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实施分阶段材料动态管理时监理人需对分阶段的起始时间进行确认签证。
9.9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2年,以施工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修协议为准. 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凭证,并报委托人。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见招标公告及随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见招标公告及合同条款。
3. 监理依据
见合同条款。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见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等条款要求。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岗位专监1人、市政岗位监理员1人、要求拟派1名造价工程师并按需进场配合。
中标人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应办理好专业岗位人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登记手续。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监理人自行配备。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等除合同条款约定外由监理人自行收集。
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规程要求。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
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
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签订合同后提供。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签订合同后提供。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签订合同后提供。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签订合同后提供。
5. 技术标准、规范:签订合同后提供。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签订合同后提供。
7. 其他资料:签订合同后提供。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不得损坏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或丢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合同完成时按清单退还。
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监理人自备。
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监理人自备。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及其他需要的办公设备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根据项目需要自备。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根据项目需要自备。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无。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资格审查资料
四、监理大纲
五、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 ,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监理报酬清单;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 称 | 专 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用途 | 备注 |
监理大纲由投标人根据监理大纲评分标准所列评分因素自行编制,建议不超过30页,业绩证明材料附后。